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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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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有关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株政办发〔2009〕3号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有关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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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林地林木流转按有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及目标。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到2020年,全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0%以上,山地流转面积达到40%以上,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例达到30%以上,农村一家一户生产基本实现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及当事人。

(一)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五条

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

(一)在全省率先推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交易试点,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作为质押物到村镇银行抵押贷款,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二)鼓励各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三)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进行再流转。

(四)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

(五)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有关费用,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

(一)流转资金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

(二)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七条

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期限的流转双方和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奖励补贴。对连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要优先立项、优先投入、优先建设,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设施条件。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大户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抵押。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解决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给予用地政策倾斜。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对达到一定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组织,按土地流转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套安排必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用地),其生产生活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供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终止或者用途与土地流转项目不一致的,依法收回集体土地。

(四)建立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转土地后进入城镇经商或办企业的农民,要参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管理办法。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农民,可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流转土地的农民,其子女可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八条

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机制。

(一)对迁入城镇定居,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可实行村民改居民,在全省率先推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试点。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流转的村民,入城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回乡可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能衔接,可转移。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九条

明确流转双方主体的责任。

(一)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十条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在县市区经管局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在乡(镇)经管站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各村土地流转托管服务工作由村委会承担。

(二)县市区和乡镇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以委托方式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达成流转意向,进行流转时,应按照全省统一制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市、县、乡镇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系统,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试点,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和矛盾,逐步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市里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农办、国土、财政、金融证券办等相关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处。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

株洲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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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留存单位 2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 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互换的除外) ,订立下 列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共同信守。 一、流转方式: 二、流转用途: 三、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条件: 1、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五、流转价款的支付方式: ,在流转土地上产生的 相应税、费由 方承担。 六、流转土地自然情况: 地 块 名 称 类别 座 落 面 积 质 量 等 级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长(米) 宽(米) 数 量 (亩) 备注:原承包合同的编号: 承包期限: 七、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 ; 2、有获取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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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或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 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

奉贤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简介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有序流转,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程度,促进农业产业能级提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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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暂行办法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区成立由分管区长牵头,区监察局、区农委、区财政、区规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各项工作。各镇、开发区相应建立由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2.强化宣传培训。区、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大力宣传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坚决保护基本农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规范委托村统一流转,签订书面委托流转协议;村通过流转服务中心办理流转手续,签订市农委的格式书面流转合同。要加大对新型农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的培训,提高经营能力,增加生产效益。

3.强化责任意识。村经济联合社要设定经营者的准入条件,严格把关。村委会须加强自身责任意识,不定期对本村范围内流入方的经营状况进行抽查,如有发现破坏基本农田和反租倒包的现象,应及时阻止纠正和收回,对情节严重的不作为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部门协作。区、镇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农业部门是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实现土地规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确保农业增效;规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督查;财政部门要保障土地流转补贴奖励专项经费;监察部门要对土地的规范流转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对骗取区、镇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见资金监管流程图)。

5.强化环境建设。坚持环境为先,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对各类不规范种养行为的整治力度。要杜绝乱占滥用耕地、田间违章搭建等现象,规范种养行为,有效改善农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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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暂行办法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为载体,逐步建立健全“农户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组织服务体系,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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