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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5/01/23567 作者:佚名
导读: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1)求偿权;(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3)留置权。2、承运人的义务:(1)运送货物的义务;(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3)留置权。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4)货物毁损灭失的义务;(5)因不可抗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3、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全;(2)任意变更解除权。

4、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2)妥善包装的义务;(3)告知的义务。

5、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为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费用。

6、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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