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双回路电源供给。
2通信设备所需的各种直流电源,可由2组直供式整流器或采用以浮充电方式运行的1组蓄电池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供电时,蓄电池容量的选择,应按供全部负荷1h用电确定,并应设置1台备用浮充设备。
当有多台调度总机时,应尽量合用直流电源设备。
3当通信设备采用直供式整流器供电时,应装设事故备用电源,可由厂用220V操作蓄电池组,经自动投入的逆变器或变流机组供电。
4交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可按所需最大负荷确定。
5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的电源不得大于1.6V;对48V的电源不得大于1.4V;对24V的电源不得大于1.2V。
624、48V及6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220V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4.4mV。若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加装滤波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