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自主协商、社区协调、节约空间、适应环境、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住建、国土、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