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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申请程序

2018/06/19174 作者:佚名
导读: 第十条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

第十条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规划部门网站和居委会同时进行。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无争议或经协调妥善处理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关于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等事宜的书面协议;

(六)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原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施工图的书面意见;

(四)公示书面结果;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对确实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或业主通行便利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除外)。若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再次组织公示。

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通风、采光的情形有:

(一)(通风、采光)梯井(或连廊)位于业主专有部分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窗户的净距小于:

1.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

2.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

3.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

(二)(日照)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业主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标准的。(日照分析由城乡规划部门采用《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为标准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结合听证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并按相关规定向属地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有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已办理开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开工手续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手续。接受申请的机关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接受申请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本市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其中,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产登记前,房屋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其合法建筑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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