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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管理维护

2018/06/19120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等事宜,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有物业管理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办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必须由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指定1人办理。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等事宜,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有物业管理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办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必须由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指定1人办理。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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