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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给水管管道连接

2018/06/19141 作者:佚名
导读:6.1.一般规定: 6.1.1.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连接(热熔对接、热熔承插连接、 热熔鞍形连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及机械连接(锁 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度连接)。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63mm的管道不宜采用手工热熔承插连接,壁厚<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热熔对接的连接方法,聚乙烯管材、管件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 6.1.2.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

6.1.一般规定:

6.1.1.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连接(热熔对接、热熔承插连接、

热熔鞍形连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及机械连接(锁

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度连接)。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63mm的管道不宜采用手工热熔承插连接,壁厚<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热熔对接的连接方法,聚乙烯管材、管件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

6.1.2.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连接时严禁明火加热。

6.1.3.管道连接宜应采用同种牌号级别,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同牌号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连接)。

6.1.4.聚乙烯管材、管件与金属管、管道附件的连接,当采用钢制喷塑或球墨铸铁过度管件时,其过度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得低于管材公称压力。

6.1.5.在寒冷气候(-5℃以下)或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机具的工艺参数。

6.1.6.管道连接时,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断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且应垂直于管轴线。

6.1.7.管道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6.2.热熔连接:

6.2.1.热熔连接工具的温度控制应精确,加热面温度分布应均匀,加热面结构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热熔连接前、后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加热面上的污物。

6.2.2.热熔连接加热时间、加热温度和施加的压力以及保压、冷却时间,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企业和聚乙烯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生产企业的规定。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6.2.3.热熔对接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两待连接件的连接端应伸出焊机夹具一定自由长度,并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错边不宜大于壁厚的10%。

6.2.3.2.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并铣削连接面,使其与轴线垂直。

6.2.3.3.待连接件的段面应使用热熔对接连接工具加热。

6.3.3.4.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加热工具,检查待连接件的加热面熔化的均匀性和是否有损伤。然后,用均匀外力使连接面完全接触,并翻边形成均匀一致的凸缘,凸缘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6.3.3.5.不同SDR系列的管材、管件产品互焊时,宜通过机械加工使焊接处壁厚相同。

6.3.3.6.焊接时,每一个焊口应当有详细的焊接原始记录,焊接原始记录至少应当包括环境温度、焊工代码、焊口编号、管道规格类型、焊接压力、拖动压力、增压时间、加热板温度、切换时间、吸热时间、冷却时间等。

6.3.3.7.聚乙烯(PE)给水管道热熔对接应采用同厂家、同材质、同牌号的管材与管材,管材与管件之间,管件与管件之间连接;不同SDR系列的聚乙烯管材不宜采用热熔对接连接。

6.2.4.焊接质量检测:

6.2.4.1.检测的必要性;

6.2.4.2.检测方法:焊接接头质量检验分别为破坏性试验和非破坏性试验,在施工现场一般采用非破坏性试验。非破坏性试验主要手段是目测,也可以称为外观检查,主要标准如下:

卷边应均匀、圆滑、饱满,两边卷边尺寸相近;焊缝平滑对称,卷边的高度、翻边的任一边高度差不大于0.1<它的壁厚;切下的翻边不存在未融合、缺口、孔洞等缺陷,切边的管端错边不超过壁厚的1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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