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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设施设置

2018/06/19144 作者:佚名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建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建筑企业应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决定了临时设施的预计受益期限的长短。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往往都低于20年,也就是说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算的会计摊销额往往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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