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设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发挥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参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科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试行)》(建人教[1999]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目前室内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内建筑师主要是指从事建筑室内(含室外)环境设计、装修、装饰、陈设的设计、科研和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室内建筑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室内建筑师、室内建筑师、助理室内建筑师。
第四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是全国性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设计团体组织的专业资格考核、考试和认证。
第五条 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在全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内进行。
第六条 各级室内建筑师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和符合建设部部颁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学历,致力于我国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