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铝内胆 碳纤维全缠 绕复合气 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 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应符合GA 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的规定。气瓶设计寿命为15年。
2、气瓶充装压力禁止超过气瓶标签标注工作压力(基准 温度20℃)
3、保持瓶口螺纹和气瓶内部干燥,气瓶的瓶阀严禁油脂沾染。上
4、禁止充装或部分充装任何气瓶标签上未注明的气体。
5、禁止移除、模糊或改变气瓶制造商的标签或标志。
6、禁止将气瓶完全放气(保留0.1 MPa),除非卸下阀门。
7、禁止对超过复检周期的气瓶进行充气,气瓶检验周期为3年,检验应由经批准有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执行。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 全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经受碰撞、火烧或 其它破坏的气瓶应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进 行检测。
8、禁止人工加热气瓶。
9、发现纤维断裂、损伤或明显划痕,不应充装。
10、禁止充装漏气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