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是我国优势矿产,但由于资源自身的一些特点,例如,单个矿床规模小、品位低、易于利用的氧化矿少、大多数矿石需要选矿、矿石成分复杂、难选,因此生产成本高,与世界上的锰资源国相比,基本上不具竞争力。长期以来,锰矿生产远远不能满足国内需求而存在着严重的短缺,每年都需要大量进口。为此,国家将锰矿列为鼓励开采的短缺矿产。为了提高锰矿等短缺矿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国家将从投融资、财政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投资进行锰矿勘探和开发,科学合理提高矿山产能,以保障国民经济对锰矿石的需要。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进行锰矿的商业性开发。社会资金进入该领域时,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探矿权转让获得探矿权,勘探成功后优先取得采矿权;二是通过采矿权交易市场直接购买矿产地。社会资金在进行这类商业性活动时,要特别注意它的正当性。尤其要注意该矿产地有没有列入当地政府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以便顺利地取得相应的矿山采矿用地。在开发利用环节,国家主要通过征收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及生产环节增值税对锰矿生产加以调节。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外市场锰矿产品的需求锐减,价格大幅回落,原本为落实储量有偿使用制度而紧锣密鼓准备推广实施的矿产资源储量有偿占用资金的步子可能放缓。另一方面,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改革则很快将在全国全面展开。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大大增加了矿山的增值税抵扣,这对锰矿业的发展是明显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