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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四章消防给水

2018/06/19249 作者:佚名
导读: 第十七条 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第十八条 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第二十一条 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须经港口

第十七条 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

第十八条 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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