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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4.5.2槽距允差用游标卡尺检测。
5.9对4.5.3头口直线度用平板或平尺及百分表检测。
5.10对4.5.4中不挂纤维要求用棉回丝擦抹进行检测。
5.11对4.5.5的对称度用塞尺进行检测。
5.12对4.6.1用硬度计检测。
5.13对4.6.2用粗糙度仪检测。
5.14对4.7.1、4.7.2、4.7.3、4.9.1、4.10.3有关配合间隙均用塞尺进行检测。
5.15对4.7.4用刀口尺及塞尺检测。
5.16对4.8织针的检测按FZ/T 97005.3的有关规定。
5.17对4.10.1导轨的直线度用刀口尺及塞尺检测。
5.18对4.10.2平面度用平板或平尺及塞尺检测。
5.19对4.10.4用测力器检测。
5.20对4.12.2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检测。
5.21对4.12.3用兆欧表检测。
5.22对4.12.4用耐压试验仪检测。
5.23对第4章中其他相应条款可采用目测法、手感法检测。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产品出厂前需经空运转试验和工作负荷试验。
6.1.2每台产品应由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6.1.3出厂检验项目:4.1、4.2、4.9、4.10、4.11.2、4.12。
6.2型式检验
6.2.1当确认为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6.2.3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
6.2.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6.3使用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标准时,由制造方负责会同使用方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