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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2015/04/17984 作者:佚名
导读:在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可以来自于各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工程监管部门等。各方对于事故安全隐患处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

在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可以来自于各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工程监管部门等。各方对于事故安全隐患处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关的处理程序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的界定。这里仅从施工单位角度谈其对事故安全隐患的处理方法。

1.当场指正,限期纠正,预防隐患发生

对于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指出,并限期纠正,预防事故的发生。

2.做好记录,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做好记录,分析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消除隐患的纠正措施,报相关方审查批准后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待隐患消除再行施工。

3.分析统计,查找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对于反复发生的安全隐患,应通过分析统计,属于多个部位存在的同类型隐患,即“通病”;属于重复出现的隐患,即“顽症”,查找产生“通病”和“顽症”的原因,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4.跟踪验证

检查单位应对受检单位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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