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的使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拟使用辐射仪表的单位应指定具备射线防护知识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管理放射性防护工作,并且建立各种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2、订购放射源前应向所在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源转让审批表",用户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有使用放射源的资格,并在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表"之后,进行转让、运输手续。
3、运输及封装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遵照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处理,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
4、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安全专用的贮藏处所,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放在一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放射源台帐,严格收发手续,防止差错和丢失事故。放射源的编码卡是唯一的依据,必须归档管理。
5、操作放射源前应先熟悉放射源的总活度,放射源位置和容器的机械结构,制订操作步骤,制作一些简单实用的操作器械,如夹、钳等。操作放射源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仪,并且按照规定要求劳保着装。操作时应尽可能远距离、动作准确、迅速。
6、一般性防护原则:a、距离最大化;b、时间最小化;c、防护最优化。
仪表用的放射源是固态密封放射源,保证不引起环境污染及人员污染。当工厂发生爆炸事故危及放射源后,工厂应迅速向申请登记的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国家标准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剂量标准,仪表用放射源都有屏蔽容器,容器的防护设计保证工作人员在平时正常工作中受到照射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在放射源的安装、拆卸和搬运中,工作人员可能接受到超过平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射照量率,但只要在接触时间和距离上加以控制完全可以保证防护安全。人员受到的外照射量与距放射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受到时间成正比。
当仪表测量涨落误差较大,即应参考放射源设计寿命及半衰期,考虑更换放射源。废旧放射 源应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系妥善处理,用户不得作一般废旧物资处理,更不能随意乱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