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3116.05亿元,同比增长23.2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额达1542.86亿元,同比增长21.46%;累计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40.49亿元;全省住房公积金结余500亿元,盘活潜力较大。为此,四川省专门出台实施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盘活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川省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同时,四川省推进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取消多项中间费用,以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此外,四川省还扩大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将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
实施意见下发后,四川省各市州积极响应。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降低个贷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的同时,调整贷款计算公式的余额挂钩倍数、扩大异地贷款范围;广元市发放贷款最高限额达40万元,将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区域扩大至全国;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新系统上线,通过网络审批,办理时限由9个工作日优化到最快1个工作日,实现了“离柜到账”。
下一步,四川省还将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察指导,狠抓考核和评估,确保新政落实,促进住房公积金有效、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