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提供建设各方以测量标志。
(2)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作出包括建筑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3)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
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
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
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2)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