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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律师:面对政府无任何手续的强制拆迁,拆迁律师帮其维权!

2018/09/0698 作者:佚名
导读:事实概要 2009年8月16日,杨先生购买位于青岛市XX区某小区住宅楼,建筑面积96平方米。2013年11月8日,XX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成立XX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成立了XX区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该区域的拆迁工作,

事实概要

2009年8月16日,杨先生购买位于青岛市XX区某小区住宅楼,建筑面积96平方米。2013年11月8日,XX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成立XX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成立了XX区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该区域的拆迁工作,指挥部成员由XX区政府、LH街道办事处等有关人员组成。2015年11月份,杨先生所购房屋被强制拆除。

在此之前,杨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亦未取得任何补偿安置。房屋被强拆后,杨先生多次与拆迁人员协商补偿未果。2016年4月初,杨先生委托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其房屋补偿安置纠纷。

办案经过

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指导杨先生以青岛市XX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XX区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只是一味否认强拆系其所为,原告的损失也跟区政府无关。对于被告的无力辩白和全盘否认,律师指出,首先,原告杨先生所购房屋位于被告XX区政府组织实施的XX区拆迁范围区域内,XX区政府还专门为此成立了拆迁工作指挥部,杨先生的房屋被拆除的结果符合XX区政府进行拆迁改造工作的目的,如果XX区政府否认强拆系其所为,那么作为该拆迁区域的责任主体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调查处理证据,但是XX区政府并没有提供,因此可以认定该拆除行为系XX区政府所为。

其次,在认定原告房屋为被告XX区政府拆除的前提下,因XX区政府未与杨先生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XX区政府也未举证证实其拆除行为合法的相关依据,故可以确认被告XX区政府对原告杨先生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再次,对于原告损失,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律师观点明确、逻辑清晰的法律论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几乎全盘接受,最终出具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这是必然的结果,也是对律师意见的有力支持,随后政府想要协商解决,最终在10月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满意的补偿金额。

律师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

①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的。因此,被告不能提供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XX区政府未提供其强拆合法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完全可以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

②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行政行为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作为案件原告需提供行政行为存在的基本事实材料;对于不作为案件,原告需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③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财产损失清单以证明自身损失,但是法院认为无其他证据印证,因而未予支持。实际上对于此类非法强拆案件,原告的损失往往就是因为被告事前不通知、事中禁止当事人参与、事后不予交接财产清单,导致原告无法提供自身损失的证据,对此这种情况,就应该适用被告举证的规则。遗憾的是,本案中法院并没有适用该条款。

总体而言,本判例对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尤其是被告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还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敲响了警钟,也为最终获得满意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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