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泊生态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在我县境内华阳河湖群(具体指龙感湖、大官湖、黄湖、泊湖,下同)进行围网、围栏养殖。围网、围栏养殖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围网、围栏设施;对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禁止围网、围栏养殖时间: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暂定)。根据湖泊水质监测情况和湖泊管理的需要,县政府可对禁止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水产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应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加强对湖泊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湖泊水资源信息,实行资料共享。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湖泊管理和保护。
四、对违反本决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决定自2018年1月3日起施行。我县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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