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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09/06108 作者:佚名
导读: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18日,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谢侃如、周凤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周旺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同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谢侃如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一、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组成

非职工代表监事:谢侃如(主席)、周凤辉

职工代表监事:周旺

二、第三届监事会任期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算。

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谢侃如、周凤辉由第二届监事会提名作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担任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周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作为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职工代表会选举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谢侃如、周凤辉、周旺最近二年内均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和“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张炳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为其在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5月18日,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建湘、金炯、黄嘉辉、李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郑云鹰、杨中硕、张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等议案,选举李建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并选举确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

一、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组成

李建湘、金炯、黄嘉辉、李江、郑云鹰(独立董事)、杨中硕(独立董事)、张红(独立董事)。

二、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算。

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袁鸽成先生、李韩冰先生、徐仲南先生均曾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均已满六年,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不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袁鸽成先生、李韩冰先生、徐仲南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的勤勉尽职和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 年 5 月 19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同意聘任金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宾建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陈华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丁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请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个人简历

金炯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1年10月至1998年12月在中山市光华铜铝制品厂担任副厂长;1999年1月至2003年8月在中山市金鸣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在中山市和胜铝制品厂担任副厂长;2005年4月年至2008年12月在中山市金胜铝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在中山市金胜铝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12年5月至今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金炯先生持有本公司19,805,298股普通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宾建存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湘潭大学机电专业,大专学历。1978年元月至1983年12月在湘潭市永红互感器厂学徒、员工;1984年元月至1989年8月在湘潭市永红互感器厂担任厂长;1989年9月至1998年11月在湘潭市焊接设备厂担任厂长;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在中山市三乡镇合益模具五金厂担任厂长;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在中山市卓益精铝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在中山市金胜铝业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宾建存先生持有本公司8,310,028股普通股,是公司董事李建湘之姐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陈华平: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1988年8月至1990年8月曾任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开发公司业务员;1990年9月至1993年3月曾在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1993年4月至2004年12月曾任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等职;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参加美国管理技术大学MBA学习,2006年11月至2010年8月曾任安姆科软包装(中山)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2月至2015年6月曾任广东汉唐量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7月至2017年8月曾任珠海三樱日用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10月至今任职广东和胜工业铝型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华平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丁亮先生:1983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6月至2008月12月曾任中山市金胜铝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主任;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曾任中山市金胜铝业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2年5月至2017年9月任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7年9月至今任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丁亮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广东和胜工业铝型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金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宾建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陈华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丁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相关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18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6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5月18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临时发出通知,并于5月18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谢侃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选举谢侃如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通过。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5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5月18日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临时发出通知,并于5月18日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 名,实到董事7 名。会议由董事李建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李建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金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3、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宾建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4、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陈华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5、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丁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6、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徐徐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徐徐女士简历后附。

7、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永海先生为公司审计部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陈永海先生简历后附。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李建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金炯先生、郑云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会同意选举杨中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嘉辉先生、郑云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会同意选举张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江先生、杨中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董事会同意选举郑云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红女士、金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上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董事会秘书丁亮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徐徐女士联系方式:

电话: 0760-86893888-856

传真: 0760-86283580

邮箱: zqb@hoshion.com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个人简历

徐徐女士:198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17年2月起任职于公司法务部,2017年10月至今任广东和胜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徐徐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书编号:2018-4A-4529),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徐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高管宾建存先生其子之配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陈永海先生: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1996年8月至2004年6月任广西冶金建设公司深圳公司会计;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任东莞家具厂财务经理;2007年6月至2010年3月任广州广田电子公司财务经理;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任雅居乐地产公司财务主管;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任中山榄菊集团公司审计主任;2013年2月至今任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

陈永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4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湘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134,734,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52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人,合计持有股份 134,734,5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852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71,1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0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171,1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4,734,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71,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69,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李建湘

总: 134,734,527股

中小: 11,171,199股

表决结果:当选。

11.02金炯

11.03黄嘉辉

11.04李江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郑云鹰

12.02 杨中硕

12.03 张红

1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01 谢侃如

13.02 周凤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4,734,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734,527股,其中同意134,734,5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71,199股,其中同意11,171,199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9,571股,其中同意1,369,57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其中同意36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6.《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李建湘

表决结果:同意134,734,52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171,199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

11.2金炯

11.3黄嘉辉

11.4 李江

1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郑云鹰

12.2 杨中硕

12.3张红

1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3.1谢侃如

13.2周凤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陈本荣

贺春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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