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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度预算公开补充情况

2019/05/161362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委厅〔2019〕22号)机构改革情况,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概况)补充公开如下。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委厅〔201922号)机构改革情况,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概况)补充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建议。

2、负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公有房屋管理工作。

4、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制订和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发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6、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7、负责指导城市建设。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以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区市政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区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村镇建设。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9、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制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0、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11、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12、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13、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14、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划、发展、管理职责,强化行业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强化科技进步、绿色建筑、智慧城市和行业地方标准管理职责。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缩小审批和行政许可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部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具体如下 :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下设机要秘书科、文档科、信访科。

2、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3、规划财务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重大投资计划,负责行业重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负责管理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区域交流合作。

4、科技节能和设计标准定额处

拟订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组织地方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工作。研究制订全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的实施。负责全区城市设计监督管理,组织城市(镇)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负责建筑风貌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市雕塑。

5、住房保障和改革处

拟订全区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牧民的住房政策建议。

6、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中介、物业服务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业从业企业准入、清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7、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的安全运营管理和城市防洪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参与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区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指导村镇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牧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

9、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乡设计规划编制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建设类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10、质量和安全管理处

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核发。负责推行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协调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的评审和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和行业质量、安全工作。

11、城市管理监督处

拟订全区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集中行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执法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建设领域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12、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厅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暂无变化。

二、其他需补充的重要事项

(一)2019年度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

(二)2019年度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扶贫资金项目预算。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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