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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政策解读

2019/07/26498 作者:佚名
导读:《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于2015年8月27日印发,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导则》系统全面阐述了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监管措施,对于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于2015年8月27日印发,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导则》系统全面阐述了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生产制作、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提出了相应的质量责任体系和质量监管措施,对于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加快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需要
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革新进步和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趋势,对于提高建设效率、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强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是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更是明确提出将"加快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作为深化建筑业改革的工作重点。在2014年5月召开的"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同志在讲话中特别指出:"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施工图审查、构件生产质量与现场安装、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沿用现有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研究并出台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目前,国内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领域,研究主要局限在应用范围、产品类型、技术工艺、操作标准以及企业质量内控等方面。虽然国内部分省市提出了质量监督部门要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造等意见,但尚未有系统、全面深入研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理论和机制,全国大部分的监管还在依靠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明显滞后情况。作为全国试点省份之一,山东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已全面铺开,预计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6个省级综合试点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产业化生产基地、800万平米试点示范工程。但是,对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为代表的建筑产业现代化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山东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满足近年来全省各地跨越式增长的产业化项目施工和验收需求。
为此,出台一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配套,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装配式混凝土工程质量监管规范性文件已刻不容缓,这对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制度,落实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变化
对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其设计文件内容、质量责任体系、质量监管内容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计文件内容的变化
预制构件拆分设计和节点连接设计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与现浇结构设计的最大不同,也是最为关键的技术环节,对结构安全具有决定性影响,必须明确设计单位自行完成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设计的主体责任,并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加强该环节设计深度的审查把关。

(二)质量责任体系的变化

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结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将构件生产企业纳入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明确其质量责任,规范其质量行为。同时,考虑到构件生产制作过程中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需要突破现有的仅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的模式,将监管范围向上延伸,建立对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监管新模式。

(三)工程质量监督重点的变化

如何在施工中实现"装配结构等同现浇"的设计理念,构件与构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的连接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涉及套筒灌浆连接或约束浆锚连接、露骨料混凝土等多项新技术、新工艺,应当从施工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多方面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力度。

三、《导则》主要内容
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发生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我省制定了《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导则》共5章22条,并附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目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推进措施。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体结构全部或部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装配而成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质量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六方的具体质量责任;明确了构件拆分及节点连接设计、构件制作详图深化设计、构件原材料质量检测及混凝土制备质量管理、构件制作过程质量检验、构件吊装就位及临时固定、构件之间连接、构件与后浇混凝土之间连接等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章,验收及监督。明确了验收程序,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技术控制资料的抽查、抽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导则》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附件1,山东省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基本标准。从加强安全生产、强化过程控制和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基本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技术能力。
附件2,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要点。从质量行为监督、构件生产过程监督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监督三个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监督机构对装配式建筑的监督工作内容及监督措施,提出了设计、生产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点。

四、《导则》的特点和亮点

(一)质量监督范围扩大到构件生产环节
《导则》明确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列为主要质量责任单位,将质量监督范围向上扩展到生产制作环节,质量监督机构除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外,还应当对构件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导则》第十九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和预制构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备、制作成型过程、成品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抽测。

(二)明确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基本质量保证条件
近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标准对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试验室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有效管控。但是,按照国家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取消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造成许多地方产业化项目一拥而上,质量监管工作严重缺失。对此,《导则》第九条规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且应当具备深化设计、试验检测、混凝土制备、构件制作、存放及运输、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并在附件1中作出具体要求。通过必须具备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标准和满足基本质量保证条件的方式,有效控制了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制备能力和技术质量水平。

(三)实施首批构件监理单位驻厂监造制度
为加强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在充分考虑监理队伍人员配备、生产场所客观条件和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首批构件监理驻厂监造。《导则》第十条规定: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驻厂监造制度,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对首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驻厂监造。 

为与监理单位全程监造区分开来,对于非首批构件的监管,《导则》第十七条规定:除首批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必须驻厂监造外,对进场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监理单位应当驻厂监督其生产制作过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加强进场检验的方式,减少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与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一致。

(四)强化连接接头部位的质量控制
从过程控制、试验检测、质量验收等方面,对装配结构与现浇结构的连接接头进行重点监督,并采取了工艺检验、记录影像资料和监理全过程旁站等监督措施。《导则》第十六条规定:构件生产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构件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钢筋连接套筒与工程实际采用的钢筋、灌浆料的匹配性进行工艺检验;施工单位应当对预制构件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灌浆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对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施工进行重点巡视;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五)明确建设单位组织首层结构质量验收
首层装配结构与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部位,其验收工作是整个验收环节的重中之重。《导则》明确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验收,以协调各方关系,加强质量控制,这突破了现行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导则》第十八条规定: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共同验收,重点对连接形式、连接质量、防水处理、固定形式、水电安装等质量进行验收。对于首层之上的标准层验收,《导则》规定,仍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组织牵头。

五、问题和建议
目前,我国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处于发展初期,从实际工程应用情况来看,存在着建设施工经验不足、大规模建设尚未展开、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完善等问题。
(一)我国产业化建筑体系尚处在专用体系的阶段,尚未实现通用化和标准化

只有在模数化规则下实现设计标准化,才能实现构件生产的通用化,才能实现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才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加快装配式结构体系的推广应用。

(二)在保证结构整体性、安全性的前提下,预制构件间的连接技术应当简单有效且便于施工操作
尽量简化连接构造,降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开发工艺简单、性能可靠的新型连接方式是推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建立预制构件产品审定制度
目前,我国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数量庞大,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所生产的产品良莠不一,缺乏专门部门和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质量认定,这既不利于保证构件质量,也不利于企业之间展开良性竞争。

(四)样板先行,以点带面
在当前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发展初期阶段,宜以少量工程为样板,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充分积累施工、检测、验收和监督管理等经验,待生产施工技术条件成熟后,再大量推广应用。

(五)及时防治新的质量通病
重视和关注新型结构体系带来的外墙拼缝渗水、填缝材料耐久性、叠合板板底裂缝等非结构质量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着力解决新体系下产生的质量通病。

六、结语
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加快建筑产业化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标准和程序方面规范性建设,加强新建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督查巡查,加大预制构件生产制备环节的抽查抽测力度,开展节点检测技术的研究和创新工作,实施最严厉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才能更好地为全面推进和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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