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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9/08/081230 作者:佚名
导读: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范围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房的建设活动,属于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范畴。村民新建、改建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不在本通知管理范围内: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二、强化主体责任和落实监督责任

(一)落实农房建设主体责任。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村民(建设业主)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房设计施工技术指导、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竣工验收指导等工作。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落实区县人民政府管理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督促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四)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脱贫攻坚住房建设指导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管控的通知》(川农房统筹办〔2018〕24号)要求,落实行业部门对各类农房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房建设选址、农房层数、层高和建筑风貌等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落实地质灾害搬迁质量安全管理;扶贫开发部门负责落实彝家新寨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督查工作,督促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农房建设“五个基本”要求

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一)有建设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农房建设前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有房屋结构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提供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指导施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房屋设计要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功能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施工图负责。

(三)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农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承担的农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建房村民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将工期、材料的供应与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修期限、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相关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每个乡镇应当配备3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乡镇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必须购买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房危险性评价,农房选址、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竣工验收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现场监理,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咨询等。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五)有监督检查和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质量安全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建房的日常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巡查必须覆盖所有农房建设户,每户施工过程巡查不得少于2次并形成现场巡查记录,巡查记录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村民、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见附表1-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坚决遏制各类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房,建房村民应当与承揽人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4),并组织承揽人、第三服务方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组织竣工验收。对享受脱贫攻坚农房建设补助政策的,还应通知该项政策县级牵头部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对脱贫攻坚农房建设验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房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5),作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建房村民应于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依照《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见附表6)要求,将竣工资料报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指导;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的通知》(川建发〔2018〕13号)要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保障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民建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相关政策及质量安全标准,增强农户依法依规建房意识。要加强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负责抓好区县、乡镇住房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农房建设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违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4月19日

 


文章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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