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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通知

2022/04/223780 作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建法〔2019〕2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建法〔2016〕14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全厅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法用法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厅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本制度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厅机关全体公务员、厅直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要按照国家和省普法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学用结合,带头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深入推进法治实践。

  第四条  学法用法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典型案例。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

  第五条  坚持自学为主和集中学习为辅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互联网+”学法,依托吉林省网络培训学院、厅门户网站、各类专门普法网站和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通过培训、讲座、论坛、考试、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多元化学法用法活动。

  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经常性学法活动。

  第六条  每年组织法治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

  第七条  厅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厅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特别是在重大决策前要专题学法。

  第八条  建立我厅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计划,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把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学法的重要形式。

  旁听庭审活动采用网上观看视频或到法院现场旁听等形式,以网上观看视频为主。

  第九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厅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条  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学法用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将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中。

  第十二条  推行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第十三条  厅机关学法用法活动由厅法规处牵头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学习活动由厅机关党委具体负责实施。

  法规处会同人事处、机关党委具体研究法治考试的适用范围、考试内容、考试形式,  实施并强化考试结果运用,提高考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他相关处室要为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经费等保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建设厅法规处)
文章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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