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删除原1-1、1-3、1-4、1-5、1-6、3-3、3-6、4-1、4-2、4-3、6-2、6-3的评价内容。本通知实施后不再接受上述内容的评价申请。
二、原1-2“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0㎡,专业分包企业不少于150㎡(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评价分数修改为“加5分”。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上述评价内容在删除或修改前已进行加分的分值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2022修订版)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