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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十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

2023/06/0610134 作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十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十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井陉县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工地现场覆盖不到位、场地道路清扫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井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李某某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污染案
李某某在石家庄市方兴路与石栾大街交叉口西北角驾驶渣土运输车辆,造成渣土遗撒污染路面,污染面积为1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5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石家庄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正定县正定新区尉佗街运输建筑垃圾,未依法使用卫星定位系统、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项、第(四)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音乐厅项目,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预售房屋16套,共收取预售费用2782011元,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7820.11元的行政处罚。
六、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2号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作为售楼处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829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人赵某某作出罚款3915元的行政处罚。
七、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肃宁县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施工电梯接料平台架体搭设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肃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马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楼某某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定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定州市建设的某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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