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该通知旨在通过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优化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监管等措施,推动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通知强调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从原材料检验到成品检测的全过程控制,以及采用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把控材料入场检验,确保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于管理部门,则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职责,不仅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还要与生产企业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此外,三部门还计划建立一套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企业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甚至可能限制其市场准入。这一举措有望显著提升整个行业的诚信度,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向绿色化转型方面,通知明确表示支持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研发符合绿色建筑需求的产品。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这类材料在各类建设项目中的使用率,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行为和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质量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17号),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一)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型墙材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生产、养护、质检过程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抽检、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校验、抽检记录建档等制度。
2.配置直尺、天平、干燥箱、压力机等实验设备(每年检定一次),试验室环境符合标准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检测试验人员。
3.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对同品种、同规格、同级别的新型墙体材料,按标准要求分批次抽检。对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等性能参数进行抽检,分年度建立产品抽检记录台账。
4.定期开展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企业日常抽检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5.新型墙材企业除了要按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外,对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在制备、成型、养护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存放天数,在厂区存放并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7.新型墙材企业应在其产品表面设置产品的厂家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无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8.新型墙材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台账,要实现新型墙体材料原料来源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溯。
(二)强化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1.引导设计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材),鼓励使用利用磷石膏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材。
2.施工单位要严把新型墙材进场检验关,对进场材料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证明资料。进场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见证检验结果不合格;
(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没有存放5天以上出厂;
(4)产品外观尺寸不合格,破损严重。
(三)进一步压实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新型墙材在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质量监管,监督工程参建单位加强新型墙材进场验收、检验、施工与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重点监管新型墙材产品未检先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确定的材料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墙体材料革新部门(以下简称墙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认定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墙革部门应对认定产品开展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抽检结果报省墙革办。
3.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的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管理。
4.经信部门负责新型墙材行业发展研究,组织落实国家、省建材产业政策。
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住建部门应建立工程项目现场监管和新型墙材生产管理“两场联动”机制,质监机构应将发现的工程项目现场新型墙材检验不合格信息及时反馈给当地墙革部门;墙革部门也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质量控制能力差、信用等级低的新型墙材企业信息反馈给质监机构。上述信息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象的信息来源。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各地墙革部门在对墙材企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新型墙材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抽查产品不合格、生产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时,应将相关情况抄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经信部门。
(三)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为及时掌握新型墙材市场运行和产品质量状况,保障信息沟通畅通有效,三部门应建立新型墙材行业监督联络员制度。省住建厅联系单位为省科技节能办,省经信厅联系处室为原材料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处室为质量监管处。
各地住建、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此做法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三、健全完善诚信管理制度
住建、经信和市场管理部门要推进新型墙材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鼓励各级住建、经信和市场管理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发布全省新型墙材企业信用评价情况。
四、促进新型墙材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新型墙材企业绿色发展。各级经信部门应将新型墙材企业发展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支持新型墙材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利用磷石膏、粉煤灰、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引导新型墙材企业研发符合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产品,重点开发轻质高强保温砌块、预制建筑墙板、轻质内隔墙板、外墙复合保温板,研究轻集料混凝土墙体自保温系统工程应用技术,不断提高新型墙材行业绿色发展水平。
(二)加大绿色墙材推广使用。各级住建部门要以贯彻《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为抓手,提高通过绿色建材认证的新型墙材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中的使用比例,指导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公益性建筑等按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使用通过绿色建材认证的新型墙材。编制出台工程设计构造图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化、规范化应用。
(三)支持新型墙材认定认证。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会同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协助墙材企业做好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体验活动,支持指导新型墙材企业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
(四)健全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住建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发布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产品目录、新型墙材目录,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