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检定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行。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2)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所属的莹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具体执行。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4)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5)强制检定是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
(6)施工企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