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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单方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2015/08/032748 作者:佚名
导读:1.条件单方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设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1.条件

单方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设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程序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人和相对人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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