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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2022/07/13183 作者:佚名
导读: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设计(施工图)报送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意见。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概算。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未配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绿化工程以及供电、通讯等其他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同步实施。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已有的与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不符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加以改造。

与临时性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加以改造。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作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物,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灯杆予以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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