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规章,旨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中国交通新闻网邀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农村公路处处长杨国峰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388.2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97.3%
俗话说 “三分建、七分养”,必须继续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理念。杨国峰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388.2万公里。“建设好这些路不容易,护好、管好这些路更重要。如果养护和管理工作跟不上,小病不治成大病,路网出现大面积损坏,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也将大打折扣。”
据悉,2003年,原交通部根据中央“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目标。2013年,按照党的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提出了“小康路上,绝不让任何一个地方因农村交通而掉队”的新目标。11年来,全国新改建农村公路333万公里,新增通车里程117万公里,截至2014年年底,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分别达到99.98%和99.82%,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98.08%和91.76%,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8.95%和93.32%。全国农村公路列养比例达到97.3%,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全国农村公路优良路比例达到61%。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有路必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村公路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运输部去年年底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对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并于9月在甘肃庆阳召开了全国农村公路现场会,将建设“四好农村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农村公路工作的核心任务,并以此为载体,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交通条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农村交通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支撑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
杨国峰表示,完善法制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交通运输部制定《办法》,就是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切实实现“有路必养”。部公路局2012年12月组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启动《办法》制定工作,2014年11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在北京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之后,部公路局在广泛听取行业内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部法制司按照立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合理性及立法技术的审核。经部专题会、部务会审核,《办法》最终出台。这也是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养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规章。
细化县、乡、村的管养责任
杨国峰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范围,即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同时,《办法》还对县道、乡道、村道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制定了命名编号原则等。
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的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养护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以该文件为依据,对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有关要求。《办法》提出,要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建制村的责任,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办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为主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资金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矛盾。杨国峰介绍,《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推动加快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资金筹措机制,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为提高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要求逐步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定期评定农村公路技术状况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生产作业正在从人工化向机械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办法》总结提炼了各地养护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分类,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设计、管理、验收等进行了规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选择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模式,以进一步提升养护管理效率。
《办法》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同时,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对于评定频率,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
《办法》要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当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办法》要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同时,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见,要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