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321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立法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作为电力运行的载体,担负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社会用电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立法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作为电力运行的载体,担负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任务,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社会用电量从2005年的384.84亿千瓦时到2013年增长为774.49亿千瓦时;全市最大用电负荷从2005年的611万千瓦到2013年增长为1301.5万千瓦。与之相伴的是我市电力设施投资和建设的长足发展,电网结构日益完善,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十一五”期间电力公司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08.62亿元,截至目前,天津地区共接入电厂64座,已建成35—500千伏变电站462座,35—500千伏输电线路1982条,总长度13771公里;10千伏配电线路4277条,总长度32573公里。

随着我市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也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电力设施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必要在遵循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我市实际问题;二是电力运行体制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厂网分离、电力设施产权多元化、政企分开,因此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职责需进一步明确;三是为保障我市电网建设及运行安全,做好“外电入津”及预防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需进一步细化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事件威胁电网安全;四是由于电力设施尤其是电力线路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城市基础设施存在大量交叉,电力设施在建设、巡护、检测、抢修过程中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需要按照上位法精神进一步明确冲突处理规则。综上,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而维护电网安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依据,参考上海市、湖北省等地的成功做法,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三十五条。

(一)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电力设施具有公益属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作出了规定,由于近年来新能源发电的比例不断增加,特高压技术的出现,因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了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和特高压线路的保护区。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体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要将其纳入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范围,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四条)。

二是本市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三是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六条)。

四是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电力设施的巡视、维护、检修工作,同时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相应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五是为了满足电网建设和改造需要,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7月29日对市电力公司上报的《天津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修改(2013—2020年)》作了批复,原则同意该电力规划修改。电力规划修改是电力设施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为保障该规划顺利实施,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这一内容,即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的,须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第五条)。

(三)电力设施运行中的保护措施。

一是为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事故,规定电力企业要定期巡视、检查运行中的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巡护、维修和检测。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有权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是既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又根据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规定了禁止在该区域内从事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是为了在保护电力设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沿线地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工程施工、机械通过等作业或活动时,分别经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四)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一是对于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在后的建设工程服从在先或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如需在先或已建成的建设工程予以迁移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一条)。

二是在管线作业时,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三是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线路设计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第二十三条)。

四是针对树线矛盾,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既有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予以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修剪,如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第二十四条)。

(五)法律责任。

一是对从事直接危害电力设施的禁止行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禁止行为,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直至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二是对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三是对于严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