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4年11月27日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专题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仅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范围过小,航模、气球等飞行物体、漂浮物体对导线的危害也很大,建议草案增加这些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此外,还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会议经审议形成了《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修改形成的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