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在用的计量标准器及检定装置,均应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手续并加强管理。新建和在用的计量标准,均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方准于使用;最高电能计量标准,应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历年稳定性考核记录及其它计量标准考核档案;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应按规定有效期办理申请复核手续,并延长有效期。
2、经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和检定装置中,凡基本误差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并送有关部门进行修理、调整,以恢复其计量性能;检定项目不全的,可在限定条件内使用。
3、为及时掌握标准电能表、电能表与互感器检定装置的误差变化情况,电能计量所(室)应至少每6个月进行误差比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电能表、互感器的周期检定,应严格执行国家与部颁计量检定规程,其中包括检定项目、检定条件、误差测量点、检定方法、误差化整和检定结果的处理。对大批量同型式电能表的检定,经严格调整误差和控制误差符号,并确认在全部有效负荷范围内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误差测量点。
5、经检定的电能表,其实际误差大于基本误差限的70%时,应重新进行误差调整。经检定的互感器,其实际误差接近基本误差限时,应采取技术改进措施,减小计量误差。
6、经检定的电能表、互感器,其所加的封印、检定标记或检定合格证,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以及检定原始记录,由省电力局根据国务院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并结合实际使用要求作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