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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5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一.《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介绍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 发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意义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

一.《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介绍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

发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意义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 (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水质检测)

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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