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效落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