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0月31日经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通过前就提前介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2014年8月1日召开了省直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江西省智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根据座谈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讨论意见,形成书面建议并反馈给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通过后的条例进行了讨论。1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研究。11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魏小琴副主任出席了会议,南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市城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对条例审查情况的汇报,同意将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总体上与上位法不相抵触,是基本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