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