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余杭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定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申报条件:
建设工地出入口的道路硬化长度不少于5米;工地出入口内应配备冲洗设施,并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防止污水外溢和车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船)应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申请报告(1份)(包括工程渣土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置场地证明);
3.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有关图纸(《工程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桩图》或《基坑图》);
5.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复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工地出入口冲洗设施设置情况,审核施工图纸,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核对申请人申请报告说明的处置量(数据);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制作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所在辖区受理点。
(六)涉及多个镇乡、街道的道路工程需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由区城管办统一办理,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乡、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