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全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需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单位或需回填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
(二)申报条件:
消纳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设施;专用消纳场地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1份);
2.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3.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场地地理位置图、进场路线图、场地平面图、计算场地容量的有关图纸;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场地的地理位置、设置条件、场地容量等;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备案登记的,填写消纳场地登记证明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备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所在辖区受理点。
(六)工程渣土消纳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相关单位应在停用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各审批受理点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