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市接收天然气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地下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道、户外立管、盘管、户内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各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城乡规划、质监、公安消防、航道、公路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燃气管网信息体系,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燃气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各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