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第二章 管输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管输价格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2017年)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 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输价格。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来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如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或输气量增加时,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输价格。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
(一)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二)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可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管输企业年度管道运输气量或总周转量为企业管道运输气量(含代输气量),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达到或超过60%的,按实际管道运输气量确定,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输价格。
第三章 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九条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在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第十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计入准许成本。为激励燃气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配气成本,燃气企业实际配气成本低于准许成本的,可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共享。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配气专有连接管道(城镇门站到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以及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6%确定。
(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 年度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气量除以设计配气能力)低于40%的,按设计能力的40%计算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6%,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第十一条 为便于政府制定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可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
第十二条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 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 联动调整额
第十三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城镇规划区内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推行燃气企业将管网设施延伸至用户户表,因此发生的费用计入燃气企业准许成本,计提准许收益。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制定调整省内管输和配气价格,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可向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价格制定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管输和配气价格,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成本信息公开具体要求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应的定价权限分别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可视情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和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4日。试行期间,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