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函件中表示,根据《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一、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使用与注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是有关商标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并没有“电子商标”的概念。因此,“电子商标”不是法律用语,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联系。
二、《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工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因此,我局是法律规定的唯一的商标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
三、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生造和使用“电子商标”一词,曲解《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揽业务,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