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四、《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封存的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封存计量器具”。
将第三十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停止使用、封存计量器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法规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