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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 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

2022/07/15120 作者:佚名
导读: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一节 室内环境

第4.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表4.1.2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第4.1.5条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住宅西向卧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阳措施。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二节 建筑设备

第4.2.1条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4.2.2条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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