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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图书目录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建筑市场]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 第八条【申领条件】 第九条【开工期限】 第十条【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建筑市场]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

第八条【申领条件】

第九条【开工期限】

第十条【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的取得】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监理工程师]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禁止行贿、索贿】

第十八条【造价约定】

[合同定价]

[投标报价]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

第二十三条【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

[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采购】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资质等级许可】

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分包】

[违法分包]

【转包】

第二十九条【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施工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制度推行】

[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监理委托】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

[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监理范围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方针、目标】

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

[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

[装修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安全】

第五十一条【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建筑材料供给】

第五十八条【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第六十条【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十三条【质量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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