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建筑市场]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
第八条【申领条件】
第九条【开工期限】
第十条【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的取得】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监理工程师]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禁止行贿、索贿】
第十八条【造价约定】
[合同定价]
[投标报价]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
第二十三条【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
[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采购】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资质等级许可】
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分包】
[违法分包]
【转包】
第二十九条【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施工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制度推行】
[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监理委托】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
[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监理范围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方针、目标】
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
[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
[装修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安全】
第五十一条【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建筑材料供给】
第五十八条【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第六十条【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十三条【质量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