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与经济基础相对,“上层建筑”是社会结构两个基本层次之一、社会生活两个基本领域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5—1846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初步形成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概念,马克思在1852年《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中明确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1页)。马克思于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概念: 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来看,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意识的领域。任何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它一经产生以后,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表现出追求尽可能多的独立性的倾向,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的这种相互作用表现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一切社会形态都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具体历史的统一。在阶级社会中,上层建筑具有阶级性。同一社会形态存在着不同阶级的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它反映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复杂性和经济关系的对立性。在无阶级社会,经济关系不具有对立性,上层建筑也不存在阶级性。对于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中国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1) 认为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2) 认为反作用不能对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参见“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