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如何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促使审计查出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使审计决定更具可操作性,在有些问题单纯依靠法条解决不好的情况下,有必要也有条件站在另外一种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这就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思考审计职能作用的定位,确定一个新视角,便于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二是寻求可供借鉴的审计处理模式。
审计的职能是监督与服务。通过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起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审计职能及其作用决定了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实践不仅要揭示问题,而且还要解决问题。揭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问题解决的程度和效果是审计职能作用大小的具体体现。审计机关在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时,应在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前提下,对那些带有政策性、体制性的问题,应着眼于从根本上,即从促进修订政策或者促进改变体制上做文章,立足促进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以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但这涉及到规范今后工作的同时,如何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所需要突破的恰恰就是如何对待和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恰当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政策性、体制性问题往往带有区域性和普遍性,如前文所述各市地政府制定为外来投资者的减免行政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就是典型的事例。此类问题的纠正,必须由市地政府废止过去的不当规定,同时出台新的办法。从审计督察的结果看,各级政府都做到了废旧立新,对规范招商引资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说明这项审计决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实际。但审计决定要求限期收回政府减免的行政性收费,无一例外,各市地政府难以执行。原因何在,前文已表述,不再重复。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下达审计决定没有错,错在审计处理方法脱离了实际,包括前文所述违法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违法主体是国有企业的违法问题的处理,之所以审计决定落实不了,一个共同的问题都是错在单一的审计处理模式已经脱离了实际。虽然这种处理方式合法,但不合理,忽视执行审计决定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换位思考,不探索新的审计处理模式,今后类似的违法问题,类似的审计处理,仍然是审计决定无法落实的类似结果,所以要重视审计处理合理性的研究,按照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研究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达到规范行为、促进事业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