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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理处理难原因

2022/07/15240 作者:佚名
导读:审计处理难不外两层意思,一是对审计发现问题难处理;二是审计决定执行难。形成以上“两难”的主要原因是: (一)审计定性、处理依据繁杂与不足并存。 有些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界定了不同的处理处罚界限。如对公司私设“账外账”的问题,《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敦”;而根据《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则要“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工作研究的罚款”;若要根据有关处理“小金库

审计处理难不外两层意思,一是对审计发现问题难处理;二是审计决定执行难。形成以上“两难”的主要原因是:

(一)审计定性、处理依据繁杂与不足并存。

有些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界定了不同的处理处罚界限。如对公司私设“账外账”的问题,《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敦”;而根据《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则要“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工作研究的罚款”;若要根据有关处理“小金库”的规定,则可要没收“小金库”余额,再处以“小金库”收支数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同一性质的问题,由于引用的法规不同,其处理处罚标准相差很大。实践中,极有可能发生不同单位的相同问题处罚程度差异很大的问题。相反.有一些问题,如对挤占挪用扶贫、救灾资金等问题,法律法规尽管一再强调从重处罚,却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审计发现这类问题,由于对单位没有具体处罚标准,往往只能责令归还原资金渠道了之。而被挤占挪用资金已经用的用支的支,归还原渠道谈何容易。

(二)法律法规滞后,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当前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自1987年发布实施以来从未修订,当中的一些条款明显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了。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之规定,就明显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不符。另外一些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大,审计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不少条款规定, 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可处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O%或2O%以下罚款。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很容易造成同一性质的问题,不同的被审单位有不同的被处罚结果,同一性质的问题,不同的审计人员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的现象。其结果,既不利于审计决定的执行,也极大地影响审计机关的权威。

(三)审计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审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为查问题而查问题,加上审计证据不充分,引用法规不当。处罚幅度随意性大。作出的审计决定不能服人,没有权威。二是不按审计程序办事。审计报告没有充分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审计复核不充分,流于形式;对不能处理处罚的事项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如审计调查中发现问题,直接下达审计决定;延伸审计其他不属审计通知书规定的审计对象发现问题,也直接下达审计决定等等。三是导向不正确。多年来,审计罚没资金的多少,追缴入库资金的多少,一直是评定一个审计机关、一个审计小组的能力的重要标准。“重处罚轻处理” 的思想普遍存在,缺乏“审帮促”的意识。

(四)行政干预。

有的地方行政领导从本地区利益出发,保护本部门利益。对审计处理横加干涉,使审计缺乏独立性,也是造成审计处理难和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五)审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被审单位不积极主动执行审计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虽然早已从1995年1月和1997年10月21日开始施行,经历了7年多的历程,但其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一些部门、机关、单位、企业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足,接受审计的观念意识不强,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决定不积极落实整改,不能自觉主动地去执行审计决定。

(六)审计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规存在矛盾。

如投资审计中关于工程造价审计的规定与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有矛盾冲突;《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审发[1998]280号)关于以前年度欠税审计处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之规定有冲突。由于存在矛盾冲突,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后,税务等其他执法部门可能不予认可,造成审计决定无法执行,甚至还可能吃上官司,打输官司。

(七)被审计单位无力执行。

一些贫困县乡财政困难,财力不足,干部和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致使挪用、截留、坐支、统筹摊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资金无力缴纳,个别县乡财政和各部门银行户存款寥寥无几,审计决定无法执行。

(八)申请法院执行操作性不强。

从多年来审计执行实践来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距审计决定下达至少已有90天,加上一些必要的程序,法院往往也不能及时执行,时间拖延太长,被审计单位早以将银行账户资金转移或支出,待法院执行时,账户已无资金,法院的执行也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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