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的界定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
在中国,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